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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子曰:「非禮勿言」(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73 ──
2008.08.31見報 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基本法》規定,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每個人均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把自己心裡所想的意思透過一定的形式表達出來,例如針對不同的社會現象,居民可在報章上評論、在電台上發言,又或在研討會上發表自己的見解等。可是,濫用言論自由,批評他人時故意或過失地踰越了應守的界線,一旦侵害了他人名譽,便有可能惹上官非。所謂名譽,是指一個人(包括法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侵犯他人名譽,有可能觸犯誹謗罪或侮辱罪。 先說誹謗罪,任何人不得作出向第三者散佈侵犯某人名譽或影響別人對他觀感的虛假事宜,簡言之,即未經求證便詆毀他人,而所指的事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譽或別人對他的觀感,便可能觸犯《刑法典》規定處罰的誹謗罪,例如某甲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散播謠言,指已婚的易先生與王小姐正在發展不倫之戀。須注意的是,即使只是道聽途說繼而轉述他人的話,也屬犯罪,無論是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只要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狀況而定)。 侮辱罪是另一種侵犯他人名譽的犯罪,一旦被判有罪,最高可被處三個月徒刑,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侮辱是指口頭、書面甚至漫畫等,作出公然凌辱、貶低他人人格等行為。然而,侮辱罪具有一定的相對性,須具體分析案發時的地點、環境、行為的方式及當事人的感受及個人因素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有學說認為一般性的言詞傷害,例如取笑他人外形、儀態甚至替人取“花名”等,雖然缺口德甚至傷人自尊,但卻未至於構成犯罪。 互聯網的使用越趨普遍,透過這片平台,訊息的傳播更為便捷。然而,透過社會傳播媒介誹謗或侮辱他人(例如透過互聯網、報章、雜誌),散佈虛假消息,誣衊他人,更會觸犯公開及詆毀罪,最高可被判處兩年監禁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儒家之道認為仁者總要克己復禮,而非禮勿言,正是“仁”的體現之一。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應以禮相待,切勿一時意氣出口傷人,既失身份又可能惹上官非。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第27條,《刑法典》第174、175、1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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